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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岳振华  来源:安全监管一处   时间:2017-10-23 11:11:20  浏览 人次

豫安监管2017179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提高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水平,准确判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一〔2017〕98号以下简称《标准》),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系统学习,提升能力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标准》发布的重要意义,迅速将《标准》传达到辖区所有矿山企业,组织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等,结合《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认真学习掌握《标准》,切实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二、建立台账,认真查改

各非煤矿山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要立即全面停产或者局部停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要组织验收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决防止发生事故。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时间、具体内容、风险评估、治理方案、整改及验收情况等,相关台账要保存2年以上。

非煤矿山企业将生产、建设外包给其他单位的,要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督促其治理。

三、强化督查,抓好落实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正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内容之一,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下达停产整改指令书,督促矿山企业实施全面停产整改或者局部停产整改,确保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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