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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发布人:秦兴桥  来源:综合协调处   时间:2017-05-27 10:52:48  浏览 人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精神,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河南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下简称《职责》)。《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方案”,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是对中央《意见》明确的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各级党委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二是明确了军区、检察院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省军区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省检察院要依法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三是明确了是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对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局等48个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四是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要求。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

(综合协调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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