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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人: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7-12-26 08:09:32  浏览 人次

豫安监管2017﹞99号

省执法监察总队,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为,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特制定《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1225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政策法规处承办。政策法规处应指定承办人负责接待。承办人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并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交给申请人。

(二)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行政复议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二、受理立案制度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其中,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由分管局长审批。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复议机关提出。

(三)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

(四)行政复议期间,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第三人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三、调查取证制度

(一)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进行质证。

根据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质证要求,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质证。负责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审理制度

(一)行政复议案件涉及有关具体业务的,由相关业务处室协助审理。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三)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由分管局长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四)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五、行政复议中止制度

(一)行政复议期间,出现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中止一般不超过3个月,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相关程序及期限顺延。

六、行政复议终止制度

在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有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政策法规处应将情况呈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同意后,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七、行政复议延期制度

承办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因情况复杂不能在六十天内做出复议决定的,应当在期满之前,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由局长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八、行政复议决定合议制度

承办人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均应提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对重大、疑难或者经合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局案审委讨论案件情况均需形成笔录附卷;参加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九、行政复议决定审签制度

对简单并经行政复议人员合议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政策法规处拟写《行政复议决定书》呈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对重大、疑难或者经合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局长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一)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二)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必须附卷。

十一、复议案卷归档移送制度

(一)承办人对承办案件的相关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整理、立卷、装订、归档。

(三)被申请人提交我局审查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均应是原件,装订成册,最迟在提交书面答复时一并提交。

行政复议案件审核后,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处罚)案卷 ,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一并退回被申请人。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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